第一千一百一十条的收养人、收养人要求对收养保密的,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自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收养关系确立以来,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适用于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近亲属的规定。
养子女、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建立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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