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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可以注册公司吗

2022-03-22 16:37:56    来源:环球读报网    

#普法行动#中介合同不允许“跳单”。   

近日,名人杰森和娜娜夫妇在买房问题上涉嫌“跳单”一事被传得沸沸扬扬。真假我们也说不准,以后会有自己的结论。那么关于“跳单”的法律是怎样的呢?   

03010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接受居间人的服务后,利用居间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过居间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居间人支付报酬。   

1.“跳单”是指在买方或卖方与中介(公司)签订了验房协议、委托验房书等中介合同后,中介公司履行了提供专属资源信息、提示买卖双方见面协商等义务。且买卖双方或双方为逃避或减轻按约定支付中介费的义务,擅自跳过中介而签订买卖合同的。   

2.“跳单”行为的界定关键在于买卖双方是否利用了中介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比如中介提供的资源具有排他性,无法通过其他公开渠道获得,买方通过中介的促成会获得房源信息和业主信息。   

3.“跳单”使得中介公司在付出相应的劳动成果后无法获得应有的报酬,不利于整个中介行业的发展,也损害了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在《民法典》颁布之前,这些纠纷法院大多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看房约定为由作出判决。此次《民法典》将禁止“跳单”明确到法律层面,中介公司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社会信用。   

小案例:故意绕开中介“跳单”仍应当支付中介费

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与B签订《民法典》,约定由A公司为B买卖房产提供中介服务,带领B实地参观某楼盘。乙因价格原因假装不买房子,后甲公司发现乙与房产所有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产登记在儿子名下。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支付中介报酬。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和乙公司   

之间属于居间法律关系,乙在购房协议书中已明确该独家房源信息的获取来源为甲公司,甲公司也为乙实际提供了居间服务,乙在利用了甲公司的信息和接受甲公司的服务后绕开甲公司与业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客户委托购(租)房协议书》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

小案例:未提供中介服务不得收取中介费用

甲与乙房产中介签订了委托看房确认书,并在乙公司的带领下看了6套房产,后甲通过朋友联系到其中一套房产的业主,未通过乙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乙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甲按照房屋价款的3%支付居间报酬。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房源信息是乙公司通过58同城获取,且业主也并未委托乙公司出售房屋。乙公司虽然带领甲去看了房子,但乙公司却无法联系到房屋业主,未能促成买卖合同成立,因此居间不成功,判令甲向乙公司支付合理的居间活动支出,驳回乙公司其他诉求。

小场景:多家中介挂单同套房产,选择价低的算不算“跳单”?

当今社会的房产买卖活动极为频繁,在中介带看房的过程中,往往会发现,同一套房产在不同的中介都有挂单出售,而每家中介最终谈妥的价格可能会有所差异,那么,如果买方在看完多家中介后,未选择第一家中介而是选择价低的中介进行交易,算不算“跳单”呢?出现这种情况,大部分原因是中介与业主未签订独家代理协议,中介未能取得独家房源代理资格,业主在多家中介挂单,买方可以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取房源信息。此时,买方的成交不属于利用第一家中介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条件,即使未通过第一家中介促成交易,也不属于“跳单”行为,当然可以货比三家,选择价低质优的中介进行交易。

[责任编辑: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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