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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是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最低保修期的最低保修期内实施的,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随着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的广泛应用,新的住宅工程勘察设计水平、材料性能、工艺方法和质量保证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其质量保修期也更加迫切和必要。因此,“意见”不时出现。
《意见》明确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屋面防水工程和防水要求,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由5年调整为10年;加热和冷却系统应为,将冷却周期调整为5;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隐蔽部分由2年调整为10年,非隐蔽部分由2年调整为5年。其他部位的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按现行规定执行。
《意见》还适用于全省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新建商品房和城镇经济适用房项目。其中,新建商品房的质量保修期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项目建设条件中提出;与房地产开发单位签订履约或监管协议的,应当在协议中约定质量保修期。新建城市安居工程的质量保证期包含在施工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
《意见》指出,山东鼓励房地产开发单位结合群众期望和市场需求,同意延长商品房保修期。对于高于本意见的保修期,在同等条件下,鲁班奖、全国优秀工程奖、广厦奖、泰山杯奖等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