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起,网络消费纠纷案件审理将有新规可依。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再升级,该《规定》将于3月15日起施行。
《规定》共20条,主要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从主要内容看,《规定》对日常网络购物的热门话题,例如商品签收、拆封退换货、销售食品资质、刷单等都做了相应的解释。
在网络购物方面,《规定》明确:“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实践中常见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应当依法认定无效。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理由主张免责。
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会上解释,明确即使签收商品也不意味着认可商品质量合格。实践中,消费者签收商品时一般不会拆开商品详细查看,更没有时间试用。但有些网络消费合同格式条款单方规定,消费者签收商品后,就不得提出质量问题,这种格式条款显然是不合理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有关“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质量符合约定”的格式条款无效。
此外,网上购物经常会附赠一些赠品、奖品,有些商品是消费者用优惠券或者积分换购,或者以较低价格换购,这些属于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司法解释明确,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理由主张免责。
记者注意到,不久前,中消协发布《2021年网络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报告》,列举了8大网络消费突出问题。其中特别提到,妨碍消费者寻求售后保障,滥用无理由退货权的排除规则、因商品质量缺陷而退换货要求消费者自行承担退换货运费等问题频现。
业内人士表示,今日起开始施行的《规定》明确了许多此前并没有的条款,填补了相关的规定空白,让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了进一步保障,让消费者在网络消费中更加安心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