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古老的甲骨文金文等古文字向我们展示了美丽的画面,例如,“明”字是一幅柔和的月光透过窗棂照进房间的恬静画面,“旦”字似圆圆的太阳刚刚跃出地平线,“晶”字(星)形如天上一颗颗闪亮的星星。
同时,古字形也为我们描述了温情的场景,例如有人说“爱”字形如心有所系徘徊不前之状,“好”字形似母子相互偎依相向之情景,“孕”字形如母亲怀胎的画面。
(资料图片)
“孕”字从字形看为独体象形字,像女人怀孕,且双手护着腹部,腹中隐隐约约可见“子”形。这也是我每次看到后都深受感动的汉字之一。
古文字形的独特魅力不仅在于它能记录美丽的场景,诉说温情的画面,而且更在于它能讲述当时社会的残酷现状,比如能倾诉古人征战时的心狠手辣和惨绝人寰。
今天我们就讲述“取”“馘”“聝”这三个与俘虏、杀戮有关的汉字。这三个汉字字形上与“耳”或“首”有关,这也正描绘了来自远古时期割去敌人“头颅”或者“耳朵”的残忍画面。
该字是甲骨文“取”字,由耳和手组成,我们千万不要误会是以手掏耳之形,古人并未单独为掏耳朵而造一字。
《说文解字》曰:“捕取也。从又(手),从耳。《周礼》:‘获者取左耳。”
有人解释“取”之本义为捕获野兽之后割去左耳,此说实难理解,远古之时,古人打猎之后所获之物必整个带回,为何还要割去左耳?难道猎到动物直接就弃之?古人显然不会这么做,一定会带回去好好享用。可是,古文献中确实也有打猎之时割去动物“耳朵”的记载,以计数量作为赏功的参照,不过这应该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事了,割动物耳朵当为后来意义之引申扩展。如:
《周礼·大司马》曰:“遂人狩田……中军以鼙令鼓,鼓人皆三鼓,群四振铎,车徒皆作,遂鼓行,徒含枚而进。大兽公之,小兽私之,获者取左耳。”
因此,下结论说“取”的原始义就是取动物之耳,显然不妥。从字形清晰可见,“取”字之“耳”为人之耳,古人造字之时很显然是以“人耳”为参照,而非动物之耳。因此,“取”是古代战争之时,杀死敌人而邀功论赏的一种衡量方法,且都以割左耳来记录数量。那为什么不两耳都割去呢?其实这个左耳应当是当时的约定,以免两耳都割下而难以准确统计士兵杀敌的数量。
除了“取”字之外,甲骨文亦有“馘”“聝”二字,二字为异体字,后来二字与“取”一样都有砍去“耳朵”之意。聝(馘)甲骨文(一期乙2948)字形如下:
该“馘”字字形如“戈”与“目”之组合,李孝定认为“戈”为垂纓之戈,目上之“戈”与“缨”一体,之后出现了讹变致使分离。下所从之“目”为眼睛,是首的省略,在古文字中多以“目”代替“首”。该字也是“聝”之或体,正如许慎所言:
《说文·耳部》:“聝,军战断耳也。《春秋传》曰‘以为俘聝’。从耳,或声。聝或从首。”
针对该字,于省吾先生认为“馘”字金文有从耳从戈会意之形,于说虽有一定道理,但是,此种说法缺乏辞例佐证,字形判断当为从“首”。发展至金文,“馘”多从首从或,亦有少数从戈者,从耳当为异体之变化。后来,有人把四版《金文编》所摹写的虢季子白盘里的“馘”字与原拓对比,结果发现摹本漏摹了一个小圈(注1)。认为虢季子白盘“馘”是从或而非从戈,此说比较可信,我们对比“馘”字金文及后来的篆书基本为从“或”。
摹写与原拓之别
互为异体字的“馘”与“聝”,从字形发展看“馘”字当先于“聝”而出现,“馘”(聝)之字形发展轨迹如下:
“馘”演变轨迹
我们把“馘”字的发展大致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字形似“而”字甲骨字形;第二阶段从首从戈;第三阶段从“而”(形似)从或,虢季子白盘其实亦从“或”;在第四阶段出现“馘”“聝”并用。“聝”字经历了由简到繁的发展路径,我们看最初的甲骨文字形,看上去与甲骨文“而”字似无差别。
甲骨文“而”字,最初之意为胡须,为象形字。《说文·而部》:“而,颊毛也。像毛形。”
甲骨文“而”
“而”字后来又泛指有毛之部位,最后被假借为连词“而”,本义便消失很少为人所知。
我们接着分析“馘”字,从发展轨迹看,最早的甲骨文字形“馘”形似古文字“而”。很多人都对此有误解,认为此部分为“爪”,以此解释意义与“馘”相差甚远。刚才我们提到,“而”字后来泛指有毛之部位,甲骨文最初“馘”字其实就是带有毛发的头皮,以此指称被杀之敌。古人抓到俘虏不光砍头,更有甚者还要剥掉头皮,因此字形中才有头皮附有下垂之毛发的“而”字。
关于此说法林沄先生有着比较可信的论述:
(注2)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也解决了“馘”字最初为“而”形或含有古“而”字的问题,“馘”字的二三阶段既有首又有带毛发之头皮。由此便知古人对战俘的残忍手段可见一斑。
那后来为什么又出现割“耳”之“聝”了呢?这跟古代对待战俘的处置方式不同有很大关系,试想如果战俘较少战胜者还可以带头回去领赏,当杀敌数量巨大之时遍地头颅如何处置?于是,战胜者就想出了取左耳之法。战胜之后,士兵皆串着几串儿左耳回去,想想这场景也让人毛骨悚然。
从字形上分析,“取”字由“又”(手)、耳组成,显然是表示一种动作,因此“取”为动词,表示割取敌人的耳朵。“馘”,从表示带毛发之头皮,到“戈”“首”的会意形体,再到“首”或“耳”与“或”构成的形声字皆用为名词,指称战场上被割下的敌人的“头颅”或者“左耳”。《司马法》:“载献馘。”《诗·大雅·皇矣》:“执讯练练,攸馘安安。”《鲁颂·泮水》:“在泮献馘。”其中之“馘”皆为名词。
“取”为以手去取被杀敌人的耳朵之形,为动词。“馘”“聝”为异体字,为“俘馘”之意,最初的甲骨文为带有毛发的头皮,部分金文以戈取首或耳之形,金文至篆文该字从耳,或从首,“或”表声,常用作名词。
参考文献:1.田炜著,《西周金文字词关系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 2016.03。
2.林沄,《新版<金文编>正文部分释字商榷》,中国古文字研究会第八届年会论
文,1990年11月。